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效力 > 无效婚姻 > 认定婚姻无效的方式

认定婚姻无效的方式

  • 时间:2020-01-21 01:1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几种具体情形,当认定婚姻无效的时候需要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下面就由巨人法务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认定婚姻无效的方式、婚姻无效情形、婚姻无效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以供参考。

      一、认定婚姻无效的方式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二、婚姻无效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婚姻无效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以上就是巨人法务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认定婚姻无效的方式”的法律内容,想必通过上述内容的介绍,大家对认定婚姻无效的方式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除此以外,大家还应当清楚婚姻无效的几种具体情形。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巨人法务。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认定婚姻无效的方式>>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