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效力 > 无效婚姻 > 解除无效婚姻的对象

解除无效婚姻的对象

  • 时间:2020-01-21 01:1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那么哪些人即使结婚也无效呢?哪些人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婚姻呢?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该婚姻无效。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重婚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二、哪些人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婚姻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相关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解除无效婚姻的对象>>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