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河南频道12月14日讯 郑州晚报报道:要不回自己的发动机,褚先生就在这家汽车销售公司门前散发起印有自己遭遇的材料。
“汽车到销售公司保养后,发动机当天就出故障,销售公司说车子原来就是‘亚健康’状态。”昨日,市民褚先生致电本报,5个月前,他的车在销售公司进行维修保养当天,车子发动机就出现了问题,之后他数次到汽车销售公司索要发动机,都因对方提出“附加条件”而失败。
刚做完保养发动机就出了问题
“车子保养后开了55公里,就出现了明显异响,只能被拖回公司检查维修。”褚先生说,他2006年夏天在位于中原西路的河南众通中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置了一辆雪佛兰景程顶级配置轿车。今年7月10日上午,他到众通公司维修保养时,听从维修人员建议给发动机加了清洗剂,但保养后发现车子发动机竟然损坏了。
褚先生的轿车开了3年,之前一直没有进行过大修,这次保养轿车却出现了意外,这让他感觉很郁闷。经过检测,是因为轿车发生抱瓦故障导致发动机损坏。“发动机损坏,是维修保养操作不当造成的。”褚先生表示,他自己经营着一家重型车维修公司,出现这种情况与维修工人保养不当有关,是清洗剂没有及时排出导致了故障的发生,他将众通公司起诉到中原区人民法院,并对发动机的损坏情况进行了第三方鉴定。
记者看到,在今年10月15日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材料中,鉴定意见为:由于该车发动机内部胶质物及积碳较多,加注清洗剂清洗后未能清除彻底,部分残余胶质物及积碳在发动机运行中造成积滤器部分堵塞,润滑油供油量不足,致使第四道连杆瓦及连杆轴颈烧蚀磨损,从而造成发动机抱瓦。
销售公司拒绝交还发动机
“牵涉赔偿问题,法院只有依据发动机维修发票,才能判决赔偿责任。”褚先生说,发动机损坏后,众通公司将发动机拆卸检测,他多次索要发动机无果,法院也无法进行判决。
对此,河南众通中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经理李正军拿出一份“拆检发动机交接证明”,他表示褚先生签字后就会归还发动机。这份文件在检测数据后面,有附加条件“发动机交接后再发生损坏和故障,与河南众通中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关”。“车子是我全额购买的,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发动机只有维修过才有发票,众通公司没有权利不还发动机。”褚先生认为,索要发动机是为了索要发动机维修发票,但众通公司单方面开出的条款是为了逃避责任。
“汽车一直是在‘亚健康’的状况下行驶的,维修工是按照流程保养的,只能说清洁剂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众通公司服务经理李正军表示,提供此证明是公司对客户的责任和义务,客户需要确认发动机在公司存放期间没有发生其他意外。
律师:要回发动机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要不欠维修费用,要回属于自己合法财产的发动机是正当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少春认为众通公司没有权利对褚先生提出任何条件。
“怀疑不能成为拒绝归还发动机的借口,毕竟你拿的是别人的合法财产,这种做法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张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