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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同居生下女儿无力抚养 如今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获支持

  • 时间:2020-01-21 23:1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与他人同居生下女儿后,由于无工作,缺文化而不得不将幼小的女儿甜甜(化名)交由其父亲抚养。但鲍女士通过努力,不但找到了工作,而且完成的大专学业,思女之情日益加深,故与陈先生商量抚养女儿却遭到拒绝。日前,闵行区法院在分析谁抚养对孩子更有利的前提下,作出甜甜随鲍女士共同生活,鲍女士自愿负担甜甜至18周岁止的抚养费的一审判决。

    鲍女士来自河北,住在闵行区七宝镇上。当看到江西来沪的青年男子陈先生丧妻后,既要打工又要照顾年幼儿子的艰难情形,侧隐之心油然而生。经常上门帮忙料理家务。一来一去,两人萌发感情,不久,便同枕共眠。2004年2月,生下可爱的女儿甜甜。有了两个孩子,生活便徒然忙碌起来,特别是鲍女士,更是忙于家务,与陈先生渐行渐远,为此,双方于1年后解除了同居关系。甜甜也自然而然地随鲍女士共同生活。然而,由于没有固定的工作,加上文化程度不高,在抚养和教育女儿的过程中感到力不从心。于是,与陈先生商量,让甜甜与父亲共同生活。女儿可爱,陈先生当也有舔犊之情,便将女儿留在了身边。可是,又要打工又有一个儿子的陈先生实在勉为其难,无以为继,便将甜甜送到了江西永丰老家,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顾。鲍女士获悉后,虽是心痛,却也别无他计。为了使自己能够承担起抚养和教育女儿的能力,负起母亲的责任,鲍女士愈加奋发。去年6月,通过学习考试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8月,她应聘一会计师事务所,有了1份收入固定的工作。早时,她还报告了上海电视大学工商管理专业业余班,以增加文化能力。今年1月,修完两年制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利了大专文凭。于是,鲍女士决定将女儿甜甜接回身边。经多次与陈先生协商,却遭到拒绝。今年6月17日,鲍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甜甜随自己共同生活,并自愿负担甜甜至18周岁时止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至于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首先,甜甜目前并未随父母在沪居住生活,而是随祖父母在江西广丰共同生活。其次,自去年8月起至今,鲍女士已有固定工作及收入,能够一定程度负担女儿抚养费,且鲍女士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提高文化水平,能够为女儿的教育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指导。再次,甜甜尚年幼,根据女性的生理特性,随母亲生活,更能为女儿的身心成长提供帮助与照顾。最后,陈先生目前抚养多个子女,现由鲍女士抚养女儿,减轻了其家庭经济负担。综上,甜甜随母亲生活为宜。至于鲍女士自愿负担女儿至18周岁时止的抚养费,于法不悖,亦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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