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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历史

  • 时间:2021-04-27 16:4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

      美国对外资一般持开放的态度,对本国公民或外国人设立的企业通常同等对待地,实行相同的登记制,无特殊区别,对企业普通商业活动很少干预。但美国政府对外资也并非完全不干预,维护国家安全是其对于外资审查的主要方面。

      美国对外资影响其国家安全的关注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由于外资大量涌入美国,接管了一些大公司企业,引起社会舆论的震惊。但美国政府调查后认为,外国投资“并没有控制美国的任何行业”,对美国未构成威胁,美国经济因此受益.为了防止外资影响美国安全,美国通过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

      (一)1988年奥姆尼巴斯贸易与竞争法

      8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快速发展,日本企业开始大量在海外收购公司。为应对日本企业收购可能给美国国家安全带来的风险,美国国会通过了1988年奥姆尼巴斯贸易与竞争法(the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第5021节,修订了《1950年国防生产法》(the 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的第72l节,也就是“埃克森一费罗里奥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该法也就被称为“埃克森一费罗里奥条款”(Exon-Florio provision,以下简称1988年法)。该法建立了美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体制。

      为确保1988年法的顺利实施,该法规定总统应随后制定相应实施细则。1991年《关于外国人并购、收购、接管的条例》(Regulation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 by Foreign Person)被颁布,该条例确立了自愿申报的原则,但对于那些未申报的外资并购项目总统依然保留着进行禁止的权利。1993年《国防授权法》(the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第837节(a)款对1988年法进行了修订,该修正案又被称为伯德修正案(Byrd Amendment)。

      (二)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911事件之后,美国国内更加关注国家安全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两个外资并购项目引起了美国全国对国家安全问题的广泛关注,一个是2006年一家迪拜控制的公司拟并购美国多家港口,另一个是2005年中国中海油拟并购尤尼克(UNOCAL)公司。这些事件进一步推进了《2007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the 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mity Act of 2007,以下简称2007年法)的出台。该法再次修订《1950年国防生产法》(the 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的第721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美国的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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