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同居纠纷 > 同居财产 > 同居后分手 财产怎么分

同居后分手 财产怎么分

  • 时间:2020-01-19 17:1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事件
    赵女士与李先生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在一起共同生活。2006年3月,双方打算结婚,便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协议对双方所有的房产、债权债务和各自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都作了明确的约定,并强调:双方无其他财产需要说明,未注明之财产均为共同财产。但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发生变故,感情破裂,于2007年4月分居。分居时,赵女士得知李先生尚有公积金12万元,于是要求进行分割。但李先生认为这是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赵女士遂诉至法院。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系一种同居关系,故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李先生的公积金系其个人财产,非共同生产或经营所得,赵女士要求分割李先生的公积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解除同居关系后公积金如何分配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即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本案中,赵女士与李先生的同居关系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这也就意味着赵女士无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之规定,主张分割李先生的12万元公积金。
    其次,依照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注:关于“非法同居”的表述问题,2001年实行的《婚姻法解释(一)》已将“非法”二字删除,称为“同居关系”)。据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应当按照共有财产处理。然而本案中,李先生的12万元公积金纯系个人收入,并非由赵女士和李先生共同生产或经营所得,故应当认定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
    最后,笔者结合本案例提醒读者,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保护力度是远低于婚姻关系的,除因同居关系涉及“一方有配偶”的情况或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以外,同居一方如果单纯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同居后分手 财产怎么分>>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