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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应如何处理?

  • 时间:2020-01-19 17:1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应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先上车再买票”现象经常出现,男女双方自

      由恋爱,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即开始同居生活,最终走进婚姻

      的殿堂当然也是双方的愿望。如果没有结婚,必然会引起财产上的

      纠纷。由于同居关系双方有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法律规定同居期

      间的财产应该按照共同共有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

      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

      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

      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

      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

      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

      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美

      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

      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张先生和曹女士在恋爱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且

      共同居住,房屋产权登记为两人,但没有到婚姻登记机

      关进行结婚登记。后因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结束了恋爱

      关系,曹女士搬出共同居所。2009年7月,曹女士起诉

      到人民法院,要求分割两人名下的房产。张先生答辩称:

      该房产购房款中的首付部分是其父母及姐姐出资的,该

      房产应属于张先生所有。但由于张先生支付房款均为现

      金支出,所以并没有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

      的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法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按

      照均等原则分割了房产。

      【评析】

      由于张先生和曹女士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所以

      两人不是夫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张先生和曹女士购买的房屋登

      记在两人名下,因此该房屋的产权为两人共同所有。

      张先生辩称该房产购房款中的首付部分是其父母及姐姐出资,

      由于没有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所以不予

      认可。即使能被认可,也只能请求在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时多分。

      (1)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

      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

      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本案提示我们,证据在处理财产纠纷时起着关键性的作

      用,自己的陈述没有证据支持,将难以得到法院的采信。在购买房

      屋或者其他财物时,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留好发票。

      (3)同居关系的双方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民法》上的共有

      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现在司法解释将同居双方的财产关系确

      定为共同共有,即在财产问题上将双方关系等同于夫妻关系,有利

      于保护弱势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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