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同居,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有婚姻效力,财产分割、小孩抚养问题,按照离婚程序处理。
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关系是《婚姻法》所不承认的婚姻,如果没有共同经营情况,个人财产(收入)归个人所有,有共同经营的以合伙或合同纠纷处理。小孩抚养权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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