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在修改《婚姻法》征求广东方面意见时,有关专家学者就提出,目前婚姻观念开放,非婚同居现象增多,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对此法律应有所作为。但如何作为,立法保护是否行得通?
“对非婚同居关系不应上升到法律层次进行保护,否则其效果等同于鼓励,对婚姻制度的确立无疑是种挑战和冲击”,林琦认为,不进行立法保护并不是漠视同居双方的权益,从国家管理如计生等角度也应如此。
有社会学者认为,仅以一句“法律不保护”一推了之,客观上对有关纠纷置之不理放纵了非婚同居现象蔓延,对有些人借此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放任自流。只要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伤害到对社会或他人,法律就应该保护,各拿各的会伤害到弱者,是不公道的。
黄淑美认为,非婚同居更多是个道德、社会层面的问题,法律不会干涉,同居是个人的自由和选择,不是道德沦丧。
有专家认为,立法机关应关注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并加以规制,在婚姻立法中规定“准婚姻”的形式,将这种社会现象纳入法律的轨道,防止发生争议时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人的权利和利益。立法应该对同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子女的亲子关系、准婚姻关系的解除等问题作出规定。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祥红认为,对非婚同居期的重大纠纷如重大的财产分割纠纷等不处理,往往容易造成恶性案件,各地因恋爱同居引起自杀和杀人的例子不少。有些当事人因同居而耽误了前程,牺牲了个人的利益、身心和荣誉,分手使其受到极大伤害,却得不到任何财产或补偿,而对有过错的一方只是道德谴责,在规范社会生活方面很无力。应该用立法或司法解释规定,因一方过错导致对方人身、名誉、精神、经济收入等遭受重大损害的,过错方应适当予以赔偿。
男女朋友非婚同居,逐渐为社会认同,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纠纷,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从妇联的信访方面来看,多数女性在分手后因举证不充分甚至没有证据,无法“分割”财产。
能否通过法律渠道保护同居关系?对非婚同居作带有一定惩罚性的补充规定,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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