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同居纠纷 > 同居法律知识 > 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如何判定

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如何判定

  • 时间:2020-01-19 12:0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年是否属于事实婚姻,还是属于同居关系呢?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即必须是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按事实婚姻对待。而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既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的,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

      推荐阅读:

      非法同居的分类

      非法同居财产应如何分割

      问题咨询:

      小张(男)与小田(女)二人均为未婚青年,二人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十年(1998年至2008年)。现小张移情别恋。为此,小田十分伤心,来所咨询律师:“我们算是事实婚姻吗?”

      律师答复:

      该二人的情形不属于事实婚姻,为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如何界定“同居生活”和“事实婚姻”呢?对此,很多人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有的人认为,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要没有办理登记的婚姻都不受法律保护。

      对此,本律师明确答复,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即必须是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按事实婚姻对待。而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既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的,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

      那么,对于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呢?第一种是:由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登记。第二种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那些存在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如“包二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还是受理的。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如何判定>>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