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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解除同居关系后财产如何分割?

  • 时间:2020-02-05 22:4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同居双方不具有合法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同居关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不能按照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办法进行,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适用另外一套具体财产分割办法。

      因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双方不具有合法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同居关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不能按照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办法进行,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具体的财产分割办法如下解决:

      (1)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双方按出资比例或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2)同居生活前或者同居生活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视为赠与行为,视为有效,一般不得收回。

      (3)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属于连带之债。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或者又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经济帮助。

      (5)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取得继承权。符合《继承法》十四条规定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有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财产。

      【案例】

      【案情介绍】

      李某凤与王某荣原系同事关系,经人介绍后开始了恋爱。2004年1月,这对热恋中的恋人,很快就在李某凤名下南京西路房屋内同居了。在李某凤看来,双方均系中年人同居生活,能够相互照顾伴老。可用她的话说,同居不久,王某荣脾气暴躁的性格就逐步显现出来,双方之间出现了矛盾,引起了争吵,从2006年12月左右,王某荣停止向她支付生活费。2007年8月中旬,李某凤起诉法院判令王某荣迁出她名下的房屋,回他承租的徐汇区房屋内居住。获悉自己被李某凤告上法院,王某荣声称与李某凤不是一般的朋友关系,而是事实上“夫妻关系”,在一起生活中自己尽了家庭义务。认为是自己的健康出现问题,李某凤发现他没有利用价值才提出分手。同年9月上旬,王某荣也向法院递交诉状,称在与李某凤共同生活中自己尽了很多义务,并将自己的收入交给她,还装修该房屋,购买了电脑、洗衣机、电视机、电冰箱及家具,但这些发票均在李某凤处,现在李某凤股票账户内有现金12万元,但原始本金5万元中有他的钞票在内。王某荣还认为现在自己患了脑梗,健康出现了问题,对方就认为自己没有了利用价值,要赶自己走。王某荣还认为双方分手是可以的,但要求分割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计15.8万余元。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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