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子女抚养 > 探望权 > 离婚父母该怎样到对方探视孩子?

离婚父母该怎样到对方探视孩子?

  • 时间:2020-01-12 18:0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9月17日,小张终于能和儿子一起过周末了。这天是小张离婚后第一次履行子女探视权。

      泰兴市人民法院对于小张如何履行子女探视权作出了详细判决。这是全市首例履行子女探视权案结案并执行。

      原告小张(女)与被告小杨(男)于2002年3月28日领取结婚证,2003年3月20日生一子宁宁。后因夫妻感情不睦,原、被告于2005年12月15日经泰兴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儿子宁宁随原告生活。

      2006年2月13日,双方书面协议变更宁宁随被告小杨生活,小张对宁宁享有探视权,每月不超过四次,小杨应当给予协助。该协议经泰兴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此后原告又要求将宁宁在每个星期的周末带回原告处生活,遭到被告拒绝。

      今年8月,原告诉至泰兴法院,要求行使对儿子宁宁的探视权,于每个星期的双休日将宁宁接回原告处生活。

      泰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宁宁入学前,原告可于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上午8时前从被告处将宁宁接走,于第二天即星期日下午6时前将宁宁安全送回被告处;宁宁入学后,原告可于每年的寒、暑假从被告处将宁宁接走,寒假为7天,暑假为20天,期满后由原告将宁宁安全送回被告处;正常上学期间,仍按前款规定方式探望。一审法院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一审法官认为,离婚后的母亲与宁宁多相处多交流有利宁宁的身心健康发展。虽然原、被告经公证达成了协议,但协议仅约定了探视次数,而未明确具体的探望方式和时间,母亲想多和孩子相处的合理要求被遏止,从而引发诉讼。就本案而言,原告所持诉讼请求实质是主张逗留性探视权。宁宁也表示希望和母亲多相处。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父母对子女享有探视权有法律依据,但怎样履行探视权?并无先例。既然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仍然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或母)如要履行法定的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除承担抚养费以外,探望子女就成为基本的、必要的途径。若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不享有探望子女这一基本的权利,就难以全面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由于我国法律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未作具体规定,给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此案审结对以后解决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探视问题确立了范例。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离婚父母该怎样到对方探视孩子?>>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