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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探望权纠纷的原因

  • 时间:2020-01-12 18:0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法律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该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有利于维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更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引发探望权纠纷的原因主要有对子女抚养权的错误认识、出于报复心理、抚养费的给付不到位等。下面,巨人法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探望权的知识内容。

      一、探望权的概念

      探望权,亦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与交往的权利。探望权的行使一方面有利于维系父(母)子亲情;另一方面亦有利于子女充分享有父母关爱,不致因父母离异而遭受更大心灵伤害。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探望权都能给予保护,现行《婚姻法》及最高法院解释则更是将探望权的保护显性及重视。由于大多数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已处于敌对的状态,不愿日后再有往来,因而对于另一方探望权的行使常采取抵制态度。

      二、探望权纠纷的原因分析

      探望权纠纷的引起常有以下原因:

      (一)错误认识

      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错误认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归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因而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而相对方有时也认为,既然法院将子女判归另一方,另一方就应完全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而与自己无关,甚至主动断绝与子女的往来,以达到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

      (二)报复心理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对对方的报复、刁难等心理,故意以种种理由拒绝或设置障碍,甚至强行阻止对方对子女的探视,以对方的痛苦作为自己宣泄怨恨的通道;有的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出于个人原因,希望对方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但又想时常关注孩子的生活、学习,对方亦会以既然不愿承担抚养责任,就应断绝与孩子的往来相抵制。

      (三)抚养费给付不到位

      有的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经济困难或是其他原因,一时给付不了或不愿给付抚养费,对方即以“不给抚养费别想看孩子”为由相要挟,故意阻断子女与父母他方的亲情与联系。

      (四)错误教育

      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错误教育下,对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致使其在感情上不愿接受父母他方。

      (五)探望权滥用

      部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频繁与子女见面之机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致使对方拒绝再行探视。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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