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办事部门:
1、分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在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
2、分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所隶属公司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分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3、其他分公司的变更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
分公司拟变更的名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提交公司的名称变更证明及经公司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变更登记费100元 ;
2、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