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生育了三个儿子,长子黄定永。因其丈夫早逝,三个儿子都由原告一人抚养成人。十多年来次子﹑三子都给付原告的生活费用,被告却分文不给,因被告不尽赡养义务,致使原告生活困难。原﹑被告就生活费用多次交涉,但被告坚持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经过法官耐心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黄定永每年给付原告肖淑梅生活费450元,从二00八年一月起开始给付,今年的生活费450元在4月30日前付清,之后每年的生活费450元在农历一月二十日前付清。从二00八年农历一月起原告的医疗费由被告承担三分之一。原告肖淑梅可随意与被告黄定永或次子,三子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