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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

  • 时间:2021-04-08 20:0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我们知道,事实收养是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公开收养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会选择收养小孩来抚养,但是不是所有的收养关系都能认定是事实收养。那么,本文由巨人法务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

      一、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材料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等信息;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二、事实收养如何认定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部分“收养问题”的规定。在该《意见》第4部分的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三、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5、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五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以上是巨人法务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的内容,由此可知,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包括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巨人法务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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