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关系必须经诉讼程序解除,当事人方可另行登记结婚,否则,可构成重婚。这里的事实婚姻关系 ,严格界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内,即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这种事实婚姻关系等同合法婚姻关系,同样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因此事实婚姻关系未解除,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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