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同居纠纷 > 事实婚姻 > 结婚多年未领证事实婚姻也受法律保护

结婚多年未领证事实婚姻也受法律保护

  • 时间:2020-01-19 20:3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基本案情

      杨某和黄某于1988年相识,当时杨某21岁,黄某25岁。同年12月举行婚礼结婚,但至今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双方生育一女。

      2006年,黄某与另一女子孙某在网上相识,开始了不正当来往,并开始同居生活,导致杨某和黄某夫妻感情破裂并分居。2007年4月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并且要求黄某给予损害赔偿金2万元。

      而黄某则称,他与杨某从未进行过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朝阳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赔偿杨某1万元。

      法律分析

      杨某和黄某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是由于双方举办婚礼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且双方当时举办婚礼时就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两个人的结合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而黄某与他人非法同居导致他与杨某离婚,其行为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过错行为,所以应该给予杨某损害赔偿。

      如果杨某和黄某登记结婚时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且后来又都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则二人的婚姻就不属于事实婚姻,杨某就很难获得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结婚多年未领证事实婚姻也受法律保护>>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