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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处理

  • 时间:2020-01-19 20:3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应该怎么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为事实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下面就就由巨人法务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处理。

      一、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原则

      (一)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根据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出台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为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二)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三)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第36-42条的有关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另一方补办登记后,可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

      二、同居关系处理原则如下

      (一)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居关系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他们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婚姻法虽然不鼓励,但也并未明文禁止。所以,此类同居关系的存在与解除,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

      (二)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是被修改后的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与一般未婚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请求解除此类同居关系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依法解除。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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