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涉外婚姻 > 涉外离婚 >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

  • 时间:2020-01-06 15:4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0]6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

    规定》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6号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

    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

    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

    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

    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

    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

    ,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

    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