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中国香港特区使用前,应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 。
2、中国香港特区发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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