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于1932年的黄立业夫妻俩含幸茹苦抚育了七个子女,现均已成家立业,儿孙满堂。1997年3月分家时,两位老人随三儿子黄大河居住。2001年3月,黄大河把家里泥瓦房拆旧盖新的水泥平房。因建房资金问题,父子间发生多次争吵。此后,二老自行搬出居住在二儿子的一间瓦房里,黄大河对二老不闻不问,形同陌路。今年3月,二位老人将自己的七个子女诉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七个子女承担赡养费并尽生养、死葬的义务。
庭审中,二位老人明确放弃对其他六个子女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1、3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二原告都是70多岁的老人,原告有要求被告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的7个子女都有赡养原告的义务,被告应承担原告赡养费七分之一的义务,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应每月支付二原告每人生活费25元、谷子10斤,二原告的医药费被告应按发票与其他子女平均承担。现原告居住在二儿子的房屋,原告已有居住的地方,其请求被告腾房居住,不予支持。原告表示放弃对其他6个子女的权利义张,是原告的权利。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