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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不尽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 时间:2020-01-11 17:3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倾尽心血培养的养子却不尽赡养义务,寒心的徐大爷将养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关系。近日,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后判决解除徐大爷和养子之间的收养关系。

      徐大爷的养子在年仅6岁时随其母亲嫁到了徐大爷家,组成了家庭共同生活。徐大爷将养子视为亲生的孩子,将其抚养成人,供养子上学并为其娶妻。在徐大爷年老后,养子对其不管不问,为此徐大爷十分痛苦。2006年老人将养子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达成赡养协议。但事后养子不但不履行赡养协议,且与老人的关系更加恶化,借外出打工躲避义务,即使偶尔回到家,也从不探望、问候老人。为此,老人对养子彻底失去信心,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养父子关系并给付其收养期间的补偿费用一万元。

      法院经过庭审认为,徐大爷将养子抚养成人,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在抚育被告期间,尽了养父的责任,但被告受恩不报,造成双方关系的不断恶化。法官认为,徐大爷要求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及补偿损失的要求合情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徐大爷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被告给付徐大爷抚养补偿费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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