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家庭 > 赡养 > 从优待与保障解读新老人法

从优待与保障解读新老人法

  • 时间:2020-01-28 11:5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列“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为三章来体现对老年人的优待,保障老年人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的权益。下面,巨人法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卢明生律师从优待和保障对新法的解读。

      相比旧法,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条从50条增加为85条。新增单列“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为三章以突出对老年人优待与帮助,完善敬老与养老,以充分实现老年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保障老年人获得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

      现从“优待”和“保障”两个词来归纳与老年人关系密切的权益新规:

      一、优待

      1、常住本地的外埠老年人与本地老年人同等优待;

      2、经济困难的城乡老年人同等供养与救助;(宣告了“五保户”终结)

      3、住房保障及危旧房屋改造,老年人优先;

      4、老年人服务提供优先、服务优惠;

      5、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迁徙提供条件。

      二、保障

      (一)精神上慰藉

      1、老年节。定于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2、常回家看看。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3、老年人婚姻自由更加保障。不再限定为暴力干涉,违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处罚为新增)。

      (二)生活上照料

      1、赡养人的责任。

      (1)患病老人及时治疗和护理;

      (2)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承担照料或委托他人照料。

      2、监护人选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3、养老机构的责任。规范养老服务标准及收费。

      4、国家的责任。

      (1)最低生活保障及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其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人,地方政府给予护理补贴;

      (3)推进宜居环境建设。

      (三)经济上供养

      1、赡养人承担、配偶协助;

      2、老年人财产权益充分保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法只规定处分权利),子女及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强行索取(原法只规定不得强行索取);

      3、老年人遗嘱必须保留配偶必要的份额;

      4、国家责任。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从优待与保障解读新老人法>>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