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经济能力是否是子女拒绝赡养的法定理由?或者说,老人有经济能力是否就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如果老人想状告拒绝赡养的子女是否或支持?下文巨人法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原告陈某与前妻董女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长子陈大、次子陈二、三子陈三。其前妻于1989年去世(去世时,三个儿子均已成年)。前妻去世后的第二年,原告陈某经他人介绍,便与一个带着五岁孩子(孙小某)的离异女王某一见钟情,并火速登记结为合法夫妻。二人婚后幸福生活甜如蜜,且与继子孙小某相处十分融洽,并对其百般疼爱,关照程度远胜于亲生子,这让三个亲儿子非常不满,并时常与父亲发生矛盾。
随着日子一天一天地过去,三个亲生儿子如今都已成家立业。继子孙小某也已成人,并走上了工作岗位。而原告自己却感觉自己真的老了,到老时却有些眷恋孩子们,于是原告陈某便想和孩子们共度美好晚年。然而,三个亲生孩子不予理会,并认为在亲生母亲离世不到一年就和继母结婚,属于对母亲的不忠,且再婚后特别偏爱继子,对自己亲生的三个孩子并没有尽到一个好父亲的责任。
因与三个亲生儿关系无法调和,老人陈某便于2014年3月份到法院起诉,要求三个亲生儿子每人每月向自己支付1000元的赡养费。
在庭审中,三被告认为原告应追加继子孙小某作为共同被告。另外,原告系油田退休工人,每月退休金3200元,有单位出据的证明予以佐证。而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其继子已尽到赡养义务,没有尽到孝敬义务的是自己三个亲生儿子,故只起诉三被告。
另查明,原告为大庆油田系统退休职干部,每月退休金3000余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7.5%。原告自行陈述退休工资足以支持其日常生活,但是如果有病住院,可能就会出现退休金则周转不开问题。另外,孩子尽孝道是天经地义,不以父母有经济能力为前提,因此三被告仍应向自己支付赡养费。
【分歧】
案件经过公开审理后,在合议庭合议时形成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系油田退休职工,有高达3000多元的退休金,收入较为稳定,以当地生活水平,足够维持其日常开销。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虽然有稳定的收入,但是老人有经济能力并不代表就不需要尽赡养义务,因此仍应适当地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经合议庭评议,合议庭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判决三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
【评析】
孝敬父母是我们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我们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为此,我国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机制越来越健全,使老人生活有了一定的经济保障,便慢慢地转向精神追求,为此生活中出现了不少老人起诉孩子,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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