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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外籍传销公司 不服处罚起诉被驳

  • 时间:2021-04-26 14:4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目前一些境外的传销组织,通过网络邮购等方式不断发展壮大其境内的“代理”传销组织,从中获利。而做传销的人往往将自己的行为归为直销而非传销,并不认为自己是在违法。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审理了一起传销认定案。原告高某因参加EFT产品传销活动被处以2000元罚款,后其不服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退还罚金。

      高某诉称,美国EFT公司在中国没有确切的组织者,只是通过网上邮购产品的模式进行销售,不存在欺诈。自己所从事的是和国内某知名产品类似的“直销”。因此不能被确定为传销。无锡工商部门则认为,EFT产品在无锡的经营活动是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购买EFT产品,取得EFT公司的会员资格,再介绍其他人购买EFT产品,形成上下线关系,并根据下线购买EFT产品的金额和数量提取奖金,谋取非法利益的活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其行为属于传销行为,所形成的组织为传销组织。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高某经人介绍后在网上购买了EFT产品,并将购买的金额、邮费等汇到美国的一个专门账号,然后EFT公司分配给其一个ID号,将其购买的产品邮寄至家中,高某就成了EFT公司的会员。作为会员,高某可以发展左、右两条下线,推荐更多的人来购买产品和成为会员,销售完成时便可以拿到丰厚奖金。法院认为,高某参加的EFT产品活动,形成了上下线关系并获取了非法利益,属于传销活动。高某认为自己所从事的是“直销”而非传销。在我国,如果是合法的直销企业,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可以查到其经营许可证,并可以完成服务网点核查备案的企业列表。据此,驳回高某诉请,维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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