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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收取“入伙费”行为违法

  • 时间:2021-04-26 14:4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近年来,“入伙费”的合法性一直遭到质疑。昨日,市民李先生向记者反映,有房地产开发商向业主收取“入伙费”。有关律师表示,房地产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配套设施费,违反了《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不交配套设施费不给钥匙

      李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在8月份与所购房地产开发商签的购房合同,并已支付了房款。可前些日子,开发商通知他房子可以交付使用了,但还须对保安监视系统等配套设施额外支付一笔费用,即俗称的“入伙费”。

      在李先生的购房合同上记者看到,李先生所要交的配套设施费有:水、电押金2000元,有线电视开通费100元,保安监视系统2000多元等。李先生说,自己在签购房合同时,曾仔细地查看了合同里每项条款,但售房小姐转个身,就把公司自己拟定的附件贴在了合同上,自己根本不知情。

      在采访中记者看到,李先生不时接到售楼小姐的电话,让他把水电押金费交给物业管理处,否则不能把钥匙交给他。李先生对记者说,一度电才6毛多,2000元够交一年的费用了,太不合理了。省物价局有规定,配套设施费已打在房价里了,可不交配套费又拿不到钥匙,没法给房屋装修,自己不知何时才能住进去。

      购房者可向维权部门投诉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以前的购房合同中都有“入伙费”这项条款,不同楼盘其收费不尽相同,最近几年来,不少市民一直质疑楼市“入伙费”的合法性。因为按7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物价局粤价?眼2007?演105号《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里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记者了解到,市民王先生在购房时,明明清楚新《规则》,但因家里来了老人急于入住,实在没办法只好交了配套费。记者就此咨询了广东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光仁,他表示,房地产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配套设施费,违反了《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是违法行为。市场经营主体首先必须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有关物价收费的规定,如果没有按《规则》执行,开发商应把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退还给购房者。而开发商不执行此规定,购房者可向物价部门、消委会等维权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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