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个合理的解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水平购并的效果是实现规模经济或提高行业集中程度,或是两者兼具。规模经济也可以通过内部积累、追加投资等方式达到。但购并对改变行业结构的影响则是其它方式所不能及的。
首先,购并可以把收购方主要竞争对手吃掉。如果业内主要企业进行内部积累或直接投资,会给其它企业带来压力,如果业内其它企业纷纷仿效,该行业势必面临一场“加速扩张”的竞争。若一家企业的内部扩张引起竞争对手的联合,更是得不偿失的事。因此,在竞争对手联合前兼并掉其中强有力的一家或几家,就可以减轻企业经营上的压力。
其次,购并是社会成本最低的一种扩张方式。积累或再投资方式的扩张,如果不以产品消费市场的同步增长为前提,必然会造成产品供过于求。市场竞争淘汰掉其中一批企业,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业内领导扩张的企业也会造成损失。
最后,购并降低了退出行业的成本。如钢铁和冶金行业,它们的资产专用程度非常高,固定资产比重相当大。这类行业中的企业即便经营状况不佳,也很难轻易退出。低效企业维持生产,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利润水平。兼并解决了退出成本高的问题,有利于行业结构的调整。
目前,购并对扩大市场份额所起的作用我们仍知之甚少。实践中,购并、内部积累、追加投资三种形式并存,哪一种形式对市场份额扩大的的效果更好,至今仍鲜有权威的实证研究结论。
我国政府对企业购并所持的立场,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企业购并,除了前述5个动机的驱使外,带有政府推动的特色,这在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购并公告中可以略窥一斑。政府的推动,常常以“优惠政策”的方式出现,或多或少会给收购方带来经济利益。然而,多重投资主体的企业一旦被政府(可能是投资主体之一)赋予“帮困”的重任,其能力和运行效率就会受到质疑。优惠政策带来的经济利益是否会被目标公司(可能的)恶劣的财务状况和低效管理所抵消呢?资本市场为我们考察这些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和场所。
今年我国加大了兼并破产力度,且今后几年将继续实施这一政策。从目前已经实施的一些兼并来看,战略性并购的浪潮正在向我们涌来,以区别于财务性、金融性的购并。因此投资银行业应重对战略性并购的研究和运用,以理论来指导实践,为造就更多的企业巨人而服务。
(三)节税:购并诱因之一 Dertouzos和Thorpe(1982)对报业兼并的研究表明,规避税收是该行业兼并的主要目的,有节税潜力的公司被普遍看好,成为市场上兼并追逐的对象。 1999年9月我国颁布的利息税法,曾被认为是刺激股市的一大利好消息。在对利息所得征税的同时,政府特别强调对股票转让的资本利得暂缓征收所得税,表现了管理层关于这个消息对股市影响的充分考虑。 从节税角度出发,引起企业产生购并动机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1)若收购方盈利状况非常好,现金流量也十分充足,而如果税法规定兼并一家连续亏损的企业可以使应税收益减少,那么,兼并亏损企业就获得了税收挡板。但是,税法在这里表现为双刃的剑。如果利用不恰当,反而会给公司背上亏损企业的包袱。事实上,为鼓励优势企业并购亏损企业,各地政府都出台了这类税收抵免的优惠政策。但是,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所普遍面临的不是利润太多,而是利润或净资产利润率向某个指标包装的问题。因此,购并所表现出来的诱因不是抵税,而是凑足利润。 (2)资本利得税。如果我们收购了两家公司的股权,一家每年有丰厚的现金股利,另一家虽然有很好的成长性,但没有股利。从前者分得的股利,必须在收到时作为应税所得;而后者可能就是表现为股票价格的上涨,资本利得被允许递延确认直至转让。因此,收购一家没有多少现金股利但极具成长性的公司,收购方本身可以掌握转让的时机。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对股票转让的资本利得暂不征税。目标公司的股东愿意选择和收购方互换股票的方式,这是一个双赢的结局,因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可以暂缓交纳股权转让带来的所得税,而收购方则可以省去资金筹集环节。调查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对股票收购方式的确存在明显的偏好。 (四)代理问题:购并起因还是结果 当高层管理持股比例很低时,就会出现代理问题。Jensen和Meckling(1976)专门讨论了代理问题。低比例持股会造成高层管理人员工作不努力,或追求个人享受(如高档轿车、办公室豪华装修、高级俱乐部会员资格等)。由于股份比例低,高层管理人员即使努力工作并使公司业绩快速增长,他们从中可以分享的只是很少的一部分,而追求豪华享受付出的代价,则由全体股东平均分摊,他们本人只承担了其中极少部分。经济学上称这种现象为搭便车行为(freerider)。在股权十分分散的大公司里,投资者也会染上“搭便车”的想法,从而使管理层的这种倾向无法得到遏止。Fama(1980)认为,幸亏有周全的养老金计划和竞争的经理市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代理问题。 对于购并中的代理问题,学术界有两种典型意见。 第一种意见,Manne(1965)认为购并可以用来解决代理问题。正是因为资本市场上存在购并行为,高层管理的领导地位始终受到威胁,才促使管理人员努力工作。一旦管理业绩不佳,会招致公司被购并的命运。购并会带来董事会的更替,和高层管理人员的重新任命,对目标公司而言意味着管理效率的提高。从这个角度理解,收购或兼并减轻了股权分散带来的代理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购并与其说解决了代理问题,不如说是后者使然。Mueller(1969)用管理主义(managerialism)的概念来解释兼并。Mueller认为,扩大公司规模是由管理人员的欲望所驱使的,若管理人员的报酬与公司规模有关,在进行投资决策时,管理人员会采用较低的贴现率,以利投资方案通过,而购并是管理人员扩大公司规模的有效途径。但Mueller的假说在提出后即遇到挑战。Lewellen和Huntsman(1970)发现,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和公司利润显著相关,但与公司规模的关系不明确。继Mueller之后,Roll(1986)提出了“自负假说”(HubrisHypothesis)(“Hubris”一词原自希腊文,意思是“生气”,含有过分浮夸、过度自傲的意思),认为代理问题并非控制机制所能解决的。Roll认为,公司管理层高估了自身的管理才能,在规划改造目标公司时过分乐观,以致在资本市场上花大价钱大规模高调收购其它公司,最后改造失败,无法收拾残局,把购并过程的绝大部分利益拱手相让给目标公司股东。Roll的假说在后来的实证研究中被多次验证,即当购并消息传出后,收购方股价不涨反跌。 1997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上不少公司的董事会请求股东大会给予一定限额的单项购并决策权。据统计,股东大会批准的这个限额最高的有1亿元,最低的1000万元,其中3000万元比较普遍。另一方面,资本市场出现收购分步走的问题。比如,董事会确定目标公司后,第一年收购35%的股权,第二年收购20%,第三年收购15%,类似的现象并不少见。董事会要求权利本身意味着代理问题的产生还是解决途径,分步收购和限额是否有着某种联系,这些都是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五)降低直接投资成本:值的诱惑 二十世纪90年代初,美国崇尚基本面分析的投资者纷纷开始关注指标。这个指标等于公司股票的现行市场价值对重置成本(资产重置成本扣除负债的重置成本)的比率。80年代初,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平均值等于0.5到0.6。 公司的新产品计划投产,往往需要做新的投资,直接投资的成本反映为购置厂房和设备,招募培训人工,开拓销售渠道等。但是,公司也可以考虑购买一个生产同种或类似产品的企业迅速加以改造,后者所花费的成本要便宜得多(考虑资产的折旧和各种准备金)。若市场平均=0.6,资产的重置成本等于1.5,则目标公司的现行市场价值只有0.9。 按行业计算,值最低的是自然资源开发公司。在美国这类公司的平均值仅为0.2左右,因为自然资源的重置成本几乎难以估价。当资源类公司卷入购并事件,价值重估的幅度相当大,收购资源公司必须开出数倍于账面成本的价格才有可能打动目标公司股东的心。 1995年,曾有一些证券分析机构指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一段时期的通货膨胀,降低了企业的值和实际平均债务,为购并创造了一定的条件。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上市公司在改组和上市时都曾经过资产评估,使上市公司的值已经不存在低估的现象,所以收购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恐怕很难用值来解释其动机。而且,一般企业在股权转让前也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原有股东并不会把资产的增值部分拱手相让于购并方。 (六)政府定位:在竞争与垄断中谋求平衡 回顾经济学领域,对自由竞争经济的支持曾经是一种主流思想。亚当?斯密认为“一项事业若对社会有利,就应当任其自由发展,促进竞争。竞争越自由、越普遍越有利于社会”。但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竞争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规律作为外在的强制规律支配着每一个资本家,迫使资本家不断扩大自己的资本来维持竞争力”。扩大资本最便捷最有效的方式是对外扩张,吞并竞争对手以扩大自己的实力。但是,资本的集中最终会使竞争走向垄断,垄断又导致经济效益的下降。 为了保持经济的健康发展,政府必然要在竞争和垄断之间寻找平衡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TradeCommission,简称FTC)曾数度阻止了一些购并案,如1984年华纳公司和波利戈兰公司的购并、1986年的可口可乐公司与辣椒博士公司的购并、百事可乐公司与七喜公司的购并。但是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竞争和对抗的加剧,各国政府对横向兼并似乎放松了管制。仍以美国为例,1996年底波音公司以133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虽然兼并过程两家公司都十分注意FTC的脸色,最后的结果似乎表明了美国政府对新一轮购并浪潮的支持。这无疑对该国正在酝酿中的微电子业、银行业、汽车制造业全球性的巨额购并起到了鼓舞作用。 多年来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造就了一些航空母舰型的国企,保证了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优先发展某些产业,但同时也造成了一些行业的垄断,如电信业。国家以法律保证了这些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垄断地位,如今垄断地位成为很多国企缺乏活力的根源。198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反垄断”的观点;1989年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兼并要有利于发展规模经济,不得损害正当的竞争;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公用企业和政府限定用户购买指定产品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实质是反对行政垄断演化为产品市场的垄断行为,而对资本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仍缺乏法律规范。直至目前,我国政府反垄断的政策尚停留在部委规章的层次上,而且很多规定仅反映了政府反对垄断、提倡竞争的意向,不具操作性。来源:创网摘自证券时报 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