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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业企业审批原则与程序

  • 时间:2021-04-26 23:4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部分行业企业审批原则与程序 一、农作物种子 1、审批原则 (1)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开发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暂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经营销售型农作物种子企业和外商独资农作物种子企业。 (2)中方投资者应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 (4)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50%。 2、审批程序 (1)设立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由省农业厅初审后,报农业部出具审查意见。 (2)中方投资者将合同、章程及有关文件报省级以上外经贸部门审批并颁发证书。 (3)中方投资者向农业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手续,农业部按有关规定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4)中方投资者持有关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法人代表登记手续。 二、音像制品制作 外商投资设立光盘复制企业的审批原则如下: (1)设立光盘复制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先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2)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3)光盘复制企业没有发行权、销售权。 (4)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铁路 1、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允许合资、合作,但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2、允许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铁路的范围:新建铁路二线、支线、专用线;既有铁路干线、支线电气化改造和增建第二、三线等;新建铁路特大桥、长隧道、过海轮渡、货场、客站站房等设施。 3、外商投资铁路项目立项逐级报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 四、公路 1、审批原则 (1)外商投资公路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若在经营期限内不能收回全部投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延长经营期限,但累计经营期限不超过50年。 (2)经营范围:外商投资公路企业除建设经营公路设施外,可经营公路沿线或指定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客货运输、货物中转和仓储等业务。 2、审批程序 (1)限额以上的合资、合作项目和独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 (2)限额以下的建设经营国道主干线公路的合资、合作项目,项目应征得交通部同意,合同、章程报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 (3)其他合资、合作项目在省里审批。 五、港口码头 1、审批原则 (1)合资、合作建设经营沿海和内河主要公用港口码头,中方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1%或拥有控股权,如低于51%,需经国务院批准。 (2)合资、合作建设经营公用港口码头企业,可投资建设港口码头的水下基础设施和地面经营设施,或租用水下基础设施,仅投资建设地面经营设施。 (3)外商投资公用港口码头的经营年限(含建设期和经营期)不超过50年。允许外商独资建设专用港口码头,经营年限不超过土地使用年限。 (4)合资、合作建设经营公用港口码头企业主要经营货物装卸和堆存业务,也可经营相关货物的加工整理和包装、拆装集装箱、运输服务项目。 2、审批程序 (1)限额以上的合资、合作项目和独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 (2)限额以下的合资、合作项目和独资项目,在省里审批,独资项目章程一律报外经贸审批。 六、道路运输 1、审批原则 (1)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2)合营中方必须有从事道路运输业3年以上的经营经验。经营客货运输的,必须拥有营运车辆20辆以上,并有固定站场设施。 (3)申请进口汽车的出租汽车项目不予批准。 2、审批程序 (1)限额以下的合资、合作项目,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 (2)在限额以上的合资、合作项目:出入境汽车运输、跨省客货运输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报交通部审批。出入境汽车运输项目还需在立项后向口岸管理部门申请车辆过境指标后,才能上报合同、章程。省内客货运输、出租汽车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省交通厅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七、水上运输 1、海上国际运输 (1)允许举办中外合资船公司,经营海上国际客货运输货业务。 (2)中方在合资企业中的注册资本必须高于50%,合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均由中方指派,高级船员由中方人员担任。 (3)设立此类项目应报交通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除交通部同意外,还应由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一律报外经贸部审批。 2、国内水上运输(内河、沿海) (1)投资水上旅游运输企业只能采用中外合资、合作方式,不允许经营货运业务。 (2)中方必须有一方为专业水运企业,其他审批条件及程序同海上国际运输。 (3)公司正式营运时,应到交通部办理运输许可证。 八、民用机场 1、审批原则 (1)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允许外商独资,中方出资比例应在51%以上。 (2)董事长、总经理由中方人员担任。 (3)允许投资的范围:建设并经营民用机场(军民使用机场除外)飞行区;可从事候机楼(贵宾室的建设及管理除外)、货运仓库、地面服务、收音机维修、航空食品、宾馆、餐厅、航空油料等与机场配套项目的经营。 2、审批程序 (1)设立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建设经营企业,应先征得民航总局同意。 (2)限额以上项目,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 (3)限额以下项目,民航总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外经贸审批合同、章程。 九、外商独资船务公司 1、审批原则 (1)外国航运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必须依据我国政府国外国航运企业所在国政府签定的海运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批。 (2)外国航运公司具有15年以上航运资历,并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城市设航运代表处满3年。 (3)外国航运公司的班轮船舶至少每月停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经营不定期船运输的外国航运公司,须在中国有稳定的货源。 (4)经营范围:为其母公司拥有制经营的船舶从事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和签定服务合同。 (5)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独资船公司员工中,中方雇员应占85%以上。 2、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外经贸厅审批后,报外经贸部并抄报交通部。 (2)外经贸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批并征求交通部意见。在外经贸部和交通部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外经贸部下发批复文件并发放批准证书。 (3)申请者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并在交通部办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性业务。 十、国际货运代理业 1、审批原则 (1)允许设立合资、合作贷代企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2)外方必须是经营3年以上货代业务的公司,中方至少有一家是经营3年以上货代业务或年进出口贸易额为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且在中方中占大股。 (3)拟设货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外方的出资额不超过注册资本50%。。 (4)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5)外商投资货代企业经外经贸部批准可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订舱、仓储;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等。 2、审批程序 (1)设立外商投资货代企业,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等全套文件一并由省外经贸厅初审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2)已成立的外商投资货代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也须按上述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 十一、建筑业 1、审批原则 (1)允许设立合资、合作建筑企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2)中方必须是取得三级以上资质证书的建筑企业。 (3)一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二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60万美元。 2、审批程序 (1) 申请设立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由建设部审定,外经贸部审批;二级以下(含二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由省建设厅审定,省外经贸厅审批。中方为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企业的,由建设部审定,外经贸部审批。 (2)项目中方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定,颁发《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审定意见书》。 (3)中方持《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审定意见书》向外经贸管理部门呈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及有关文件。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十二、工程设计 1、审批原则 (1)允许设立合资、合作工程设计机构,不允许外商独资。 (2)中方应是持有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 (3)公司注册资本一般应为20万美元以上。 (4)经营范围中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及相关的工程技术咨询、工程管理及工程监理等。 2、审批程序 (1)中方合营者先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外经贸部、建设部审批。 (2)建设部对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设计资格审定意见书》。 (3)中方合营者持建设部颁发的意见书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报批文件,到外经贸部申请办理合同、章程的审批。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 1、审批原则 (1)允许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不允许合资和独资。 (2)外方必须是具有先进专业技术和良好信誉的国际知名全球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200人,年营业额不少于2000万美元。中方应符合下列条件:在国内同行业中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好的服务信誉; 年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00人。 (3)经营范围:为国内外企业提供审计、验资、税务咨询、外商投资者咨询、管理咨询服务、资产评估(需获得财政部门资产评估资格许可。 2、审批程序 (1)由合作中方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其初审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审批。 (2)合作中方通过省外经贸厅向外经贸部呈报合同、章程,外经贸部审批后,发给批准证书。 十四、资产评估机构 1、审批原则 (1)允许设立合资、合作资产评估机构,不允许外商独资。 (2)中方投资者为资产评估机构,且应获得国家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土地估价事务所、房地产估价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 (3)外方投资者为资产评估机构,具有先进专业技术和良好信誉,年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200人。 (4)外商投资评估机构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50万美元,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2、审批程序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财政厅审批,并报财政部审定资产评估资格和业务范围。 (2)合同、章程等报省外经贸厅审批。 十五、宾馆饭店 1、审批原则 (1)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确有必要设立。 (2)中外方有经济实力,资信良好。 (3)经营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 2、审批程序 (1)申请合资、合作高档宾馆饭店,由省计委、省外经贸厅、省旅游局三家联合向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旅游局上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旅游局、外经贸部分别向国家计委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由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审批。 (2)新建一般宾馆饭店:项目单位报省旅游局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省外经贸厅审批。 十六、旅行社 1、审批原则 (1)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旅行社,不允许外商独资。 (2)中方合营者应是国际旅行社,并为中国旅游行业协会的正式会员,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外联人数超过3万人次;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旅游业务销售总额超过5000万元。 (3)外国合营者应是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或拥有合资的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企业,并为其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正式会员。外国合营者旅游业务年销售总额达5000万美元以上,并加入国际或本国的电脑预订网络,或者已经形成自己的电脑预订网络。 (4)合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1%,且法定代表人由中方委派。要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经营人员,合营期限不超过20年。 2、审批程序 (1)由省旅游局初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转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2)省外经贸厅初审合同、章程后,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十七、娱乐场所 1、娱乐场所范围 (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 (2)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娱乐场所,以及台球、保龄球等游戏、游艺娱乐场所。 (3)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 (4)其他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包括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动的酒吧、茶座、餐厅、咖啡厅等营业性场所,设有卡拉OK设备等娱乐设备的茶座、餐厅等营业性场所。 (5)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2、审批原则 (1)允许设立合资、合作娱乐场所。 (2)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3、审批程序 (1)设立娱乐场所经营企业,应经省文化厅、省公安厅和省卫生厅审核。 (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审批权限报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3)合同、章程报各级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批。 十八、印刷业 1、审批原则 (1)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禁止外商独资。 (2)印刷业是指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 (3)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 2、审批程序 (1)设立印刷出版物或者其他印刷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经省新闻出版局同意,并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2)设立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经省经贸委同意,并报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3、行业管理规定 (1)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向省新闻出版局申请取得出版物印刷许可证,并持证向省公安厅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经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2)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当向省经贸委申请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持证向省公安厅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经向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3)已经设立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兼营出版物印刷的,应当向省新闻出版局申请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后,向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方可印制出版物。 (4)已经设立的出版物印刷企业申请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应当向省经贸委申请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后,向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 (5)申请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省新闻出版局申请取得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持证向省公安厅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经向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十九、医疗机构 1、审批原则 (1)允许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允许外商独资。 (2)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应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 (3)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4)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5)中方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2、审批程序 (1)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实际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后报省卫生厅审核。 (2)省卫生厅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3)在获得卫生部许可后,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合同、章程。 二十、广告公司 1、审批原则 (1)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不允许外商独资。 (2)合营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 (3)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 (4)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2、审批程序 (1)项目中方向当地工商部门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当地工商部门初审后报省工商局审核,转报国家工商局审批。 (2)国家工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中方向当地外经贸部门呈报合同、章程,逐级上报至外经贸部审批。 (3)中方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向国家工商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二十一、研发中心 1、审批原则 (1)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合资、合作、外资,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2)研发内容可以是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研发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技术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发中心可以转让自己的研发成果,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研发中心不包括培训中心。 (3)研发中心要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4)研发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 (5)限制甲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独立部门和分公司形式的研发中心的投资不得超过企业投资总额的50%。 2、审批程序 (1)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由省外经贸厅审批。 (2)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研发中心、设立研发分公司或独立研发部门, 由地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批,但属限额以下限制甲类企业,一律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已审理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研发部门,如企业经营范围已包含“研究”或“开发”业务的,应补报独立研发部门的有关材料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如企业经营范围中未包含“研究”或“开发”业务的,应修改合同、章程,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备案及增项的条件与新设立相同。 二十二、合作办学 1、审批原则 (1)中外双方可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义务教育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教育、培训除外。国家鼓励在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2)合作办学要有正确的办学宗旨;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需条件;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审批程序 (1)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置标准,依照中国有关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办理。 (2)申请举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独立设置的合作办学机构,中方合作者的隶属关系,由省人民政府或教育部审批。 (3)申请合作举办幼儿园,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申请举办合作办学机构,符合正式建校招生条件的,取得合作办学批准书后,经省教育厅登记注册,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可按国家规定正式招生。 二十三、殡葬企业 1、审批原则 (1)允许设立合资、合作殡葬企业,禁止外商独资。 (2)合营公墓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殡葬业的长远发展规划。 (3)合营公墓项目不得占用耕地,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和城区。 (4)中方投资者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管理经验的殡葬业企业法人。 2、审批程序 (1)中方投资者向当地省民政厅提出申请,经初审后转报民政部审批。 (2)合营公墓企业合同、章程通过当地外经贸部门初审同意后,逐级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十四、外商投资性公司 1、审批原则 (1)申请前一年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须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投资性公司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4倍。 2、投资性公司接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可向其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原器件、零部的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 业之间平衡外汇。 (3)协助其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并提供技术培训、市 场开发及咨询。 (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5)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并提供技术服务。 (6)可在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 (7)可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3、投资性公司合同、章程一律由省外经贸厅审核后,转报外经部审批。 二十五、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公司 1、审批原则 (1)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合同、章程。 3、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应向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经集团全体成员签署认可并加盖公章)。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证照复印件应经登记机关鉴章)。 (4)集团母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关于申请加入集团的董事会决议。 (5)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母公司验资报告。 (6)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和出资证明(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批准证书复印件和验资报告;子公司为内资企业的,提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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