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公司设立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 2018最新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

2018最新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

  • 时间:2021-04-26 22:1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在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后会发生哪些变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将不再限定最低注册资本、在设立程序中将取消验资环节,以下就由巨人法务小编为你介绍新公司登记制度后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一、新公司登记制度后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也可以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制改革后: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和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但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业除外。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前: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此外,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可否作为公司住所,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社会管理的需要作出具体的规定来确定。

      二、新公司登记制度后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原则主要采用准则主义,即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审批的外,只要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

      1、发起人发起。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预备阶段,由发起人明确设立公司的意向,并作出必要准备。如果发起人为多人的,发起人之间应签订发起人协议,以明确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2、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在我国,实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拟设立公司的名称的预先核准。只有待名称获得核准后,再进行设立公司的后续行为。

      3、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商议起草,并经全体股东共同同意通过方可生效。全体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必要的审批手续。如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经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

      5、缴纳出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及时缴纳出资。未按照约定交付出资,按时出资的股东和公司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6、申请设立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审批的,还需要提交批准文件。

      8、登记发照。公司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开始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由于公司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后,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因此,巨人法务小编提醒,要设立有限公司的人们,一定要及时关注最新的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方好。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2018最新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