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团必须有一个较强实力、具备投资中心功能的核心企业,五个以上有一定实力的紧密层企业(全资子公司或控股企业)和一定数量的半紧密层、松散层企业。
(二)集团核心企业和其它成员企业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紧密层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集团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资产总值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净值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集团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年销售总额1.5亿元以上(流通企业3亿元以上),利润1500万元以上。
(五)集团主导产品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集团核心企业承担政府行业管理职能。
(六)组成集团的企业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工业系统组建集团的条件仍按津政发[1988]10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