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家庭 > 亲子鉴定 > 女儿血型差异引亲子纠纷 适用新婚姻法

女儿血型差异引亲子纠纷 适用新婚姻法

  • 时间:2020-01-25 00:5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女儿血型差异引亲子纠纷 适用新婚姻法

      案例

      2011年8月29日,湖南省常德武陵区法院根据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立案受理了一起亲子纠纷案。

      该案原告刘某诉称,其与被告谭某于1997年8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仅8个月女儿就出生了,且其血型为A型,而自己和谭某的血型均为O型。原告刘某要求被告谭某及女儿共同做亲子鉴定,但被告拒不同意,原告通过咨询专家得知,若父母双方血型均为O型,其所生子女为A型血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婚生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并赔偿原告13年的抚养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推荐阅读:

      亲子鉴定的常识介绍

      亲子鉴定需要夫妻双方都到场吗

      专家解读血型和亲子鉴定的关系

      审判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原告的起诉符合条件,故予以立案受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电话:023-61613666)彭帮万副教授认为:对司法解释(三)中关于亲子鉴定的条款尤为关注,他认为立法上对亲子鉴定的认可,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从尊重伦理角度上说,新解释无疑是巨大进步。认可亲子鉴定,既保障了子女的利益,同时又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维系了社会正常的亲情伦理关系。

      相关法律

      司法解释三关于“亲子鉴定”的条款: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女儿血型差异引亲子纠纷 适用新婚姻法>>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