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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法律规定

  • 时间:2021-04-26 17:4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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