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居民收养登记
一、收养登记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收养协议》正本一式三份;
(5)、收养人二寸单人照片各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3张;
9、收养登记员向收养人询问收养意愿、经济收入以及如何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等内容。
以上证件、材料齐全有效,收养登记机关次日起3日内审批,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为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收养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