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立芝诉被告高久学、张庆修、杨随心收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立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芝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淑明和被告高久学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俊琴、张志勤、被告张庆修、杨随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辩称:我与被告高久学原系夫妻,1999年3月经密云县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双方所生之子高钇江、高钇辛由被告高久学自行抚养。而在我与高久学离婚前分居期间,被告高久学于1998年5、6月间,未经我同意,擅自将高钇辛送给被告张庆修、杨随心收养,并从中收取人民币现金5 000元。现要求解除三被告之间的收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久学送养,张庆修、杨随心收养高钇辛之行为无效(由张庆修、杨随心将被收养人高钇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还被告高久学).
二、被告高久学返还张庆修、杨随心人民币五千元整(判决生效后即执行).
三、由被告高久学给付张庆修、杨随心抚养高钇辛经济补偿款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四、驳回原告张立芝要求变更、抚养高钇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高久学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