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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过错赔偿协议”的效力

  • 时间:2020-02-05 16:4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丈夫婚内与他人同居,被妻子发现后,在与妻子商量离婚时达成“过错赔偿协议”,但离婚后并未完全按约履行,妻子将其告上法院。 915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认可了该协议的效力,判决被告高某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倪某剩余的91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982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与倪某在离婚前及离婚时就精神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高某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侵犯了倪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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