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
当事人不能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6、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二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
答: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意见,人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7、已逾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滞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答: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协议、生效法律文书中涉及财产分割或共同债务承担的内容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