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的问题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关于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讨论越来越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现役军人能否成为该罪主体
依据对刑法总则第259条的条文理解,破坏军婚罪并无主体范围的限制,该罪属于一般主体而非特殊主体。破坏军婚罪的立法意图在于保护军人婚姻关系,而非保护军人这一特殊身份,不得因为行为人与受害者具有同样的身份就放弃对其进行特殊保护,更不能因为行为人与受害者具有同样的身份,就可以放纵其对军人婚姻关系进行侵害。任何人都肩负着维护军人婚姻关系的义务,现役军人也不例外,更不能因军人身份的特殊而予以免除或者有所减轻。因此,在实施同样的破坏军婚行为时,不可因为行为主体的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将现役军人排除在破坏军婚罪的主体之外,显然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
另外,将现役军人作为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合情合理,符合客观现实。现役军人与普通人相比,与军人配偶接触机会更多,其实施破坏军婚行为的可能性更大。一旦实施了破坏军婚行为,不论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或是对军人家庭所带来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均不亚于军外人员,甚至给军人心灵造成的伤害更深。军人肩负保家卫国的使命,明知破坏军婚稳定有损军事利益而为之,其主观恶性更大于普通人。
破坏事实婚姻能否构成本罪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登记婚姻而言的,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为群众所知晓的一种婚姻状态。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中的“结婚”包括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即他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构成重婚方式的破坏军婚行为。同居行为人尚不以夫妻名义生活即已被视为破坏军婚行为方式,事实婚姻无论情节的恶劣程度或是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更高于同居行为,将其作为破坏军婚行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均已达成共识。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