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其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等派生的权利义务。那么,配偶权有哪些派生出来的权利和义务呢?下面,巨人法务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配偶权的派生权利义务。
配偶权作为一项基本身份权,应当派生出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夫妻姓名权
夫妻姓名权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配偶各自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配偶有无独立人格的标志。各国关于夫妻姓名权的立法,有5种基本类型:
1、坚持妻从夫姓原则。如《瑞士民法典》第161条就作此规定。
2、实行从一约定,无约定时从夫姓的原则。如《德国民法典》第1355条第2款就作此规定。
3、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原则。如原《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条就作此规定。
4、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则。如我国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中华民国民法第1000条就作此规定。
5、保持各自姓氏原则。如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我国法律的规定,完全贯彻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当然,法律作出这一规定,并不排除配偶之间可以就夫妻姓氏进行约定。
(二)住所决定权
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现代各国关于住所决定权的立法,主要有4种:
1、丈夫权利主义。这种立法仍然规定住所决定权由丈夫单方行使,只不过行使权利的专制性质有所改变。例如《瑞士民法典》第160条第2款就作了如此规定。
2、丈夫义务主义。这种立法规定丈夫有义务为妻子提供住所,而妻子则享有在该住所居住的权利。如英国法律便作此规定。
3、协商一致主义。这种立法规定婚姻住所由配偶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如前罗马尼亚、法国即作此规定。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