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配偶权是因结婚而形成的配偶关系所产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配偶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其具有的特征主要有配偶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在权利义务主体上具有共同性和双重性。下面,巨人法务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配偶权的特征。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男女双方因婚姻的成立而具有配偶的身份,形成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的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就配偶权的性质而言,它既不是简单的财产权,也不是简单的人身权,而是因配偶关系产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配偶权集财产权与人身权于一身,融绝对权与相对权为一体,具体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配偶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
配偶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配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体。因配偶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固然是配偶权的内容,同样,在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利益,也是配偶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配偶权的内容应当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全部利益,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缺少任何一方面的权利,对配偶权的内容而言,都是不完整的。
财产权利与人身权的划分仅仅在于明确这两种权利的不同的客体、内容和不同的性质,并不表示形成这两种权利的法律事实的排他性。配偶权中的“配偶”除了表明男女双方的特定身份外,更多的则是反映了男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现实生活中,在同一法律事实上出现的权利重合的现象并不罕见。我们不能先入为主地在得出配偶权是人身权的前提下,再去认定配偶之间的财产权利不属于配偶权的内容,并将其排除在配偶权之外。
(二)配偶权具有共同性。
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配偶权是配偶双方的共同权利,因此,配偶双方均为配偶权的权利主体。配偶权利的共同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配偶权的所有内容均由配偶双方共同享有,共同支配;
二是配偶双方在配偶权的享有上完全平等,任何一方都不享有特权;
三是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享有权利即意味着向对方承担相同的义务。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