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配偶权包含哪些权利义务?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取得的权利。配偶权不仅体现了一种配偶权利,还包含了作为配偶应该履行的义务。配偶权包含了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等权利义务。巨人法务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配偶权保护的权利义务。
配偶权包含的权利义务:
一、夫妻姓名权
夫妻姓名权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婚姻双方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配偶有无独立人格的标志。各国关于夫妻姓名权的立法,有5种基本类型:
1、坚持妻从夫姓原则。
2、实行从一约定,无约定时从夫姓的原则。
3、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原则。
4、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则。
5、保持各自姓氏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完全贯彻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当然,法律作出这一规定,并不排除婚姻关系双方之间可以就夫妻姓氏进行约定。
二、贞操忠实义务
贞操忠实义务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是指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它要求夫妻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广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夫妻互负贞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性生活上的忠贞不二。如果性生活没有排他性,它虽然不会丧失自身的积极作用,但却扩大了消极作用。
三、住所决定权
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各国关于住所决定权的立法,主要有4种:
1、丈夫权利主义。这种立法仍然规定住所决定权由丈夫单方行使,只不过行使权利的专制性质有所改变。
2、丈夫义务主义。这种立法规定丈夫有义务为妻子提供住所,而妻子则享有在该住所居住的权利。
3、协商一致主义。这种立法规定婚姻住所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4、自由主义。这种立法规定夫妻各方都有选择居住地点的自由。
我国婚姻法实行的也是自由主义原则,该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表明在我国男女双方都有平等决定夫妻住所的权利。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