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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形式的民间融资

  • 时间:2021-04-27 23:0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第一、特定地区的民间融资呈现出更高的融资效率

    我国2004年10月28日的利率调整,在利率改革方面传递出来了一个十分清晰的利率政策导向信号,即维持适度的利率、在特定的阶段可能还是负利率,促使储蓄从银行体系适当分流,为银行基于资本充足监管要求基础上的资产负债结构调整提供更为灵活的空间。在这一政策导向下,适度的资金分流应当是情理之中的,特别是考虑到特定地区的民间融资,已经呈现出至少不低于官方金融体系的更高的融资效率。

    例如,在浙江温州的一些融资活动中,产生的不良资产的水平明显低于现有官方金融机构,这是因为这些民间的融资活动已经形成了相当有效率的风险监控体系,比如构成借贷关系的双方互为乡邻,对于相互的偿还能力比较了解,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低。这实际上更显现了金融业的本质与精髓,正如美国著名的金融家J.P.摩根先生所说,金融业真正用以判断是否应当给予一个人贷款的标准,不是他是否有钱,而是他的人品。只不过在变化多端的现代社会,了解和把握一个人的人品难度更大而已。

    第二、规范的民间融资也需要设定一定的门槛

    部分社会资金从银行体系分流之后,如果能够通过适当的渠道进入民间融资市场,并转变成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对于改变当前中国融资结构中直接融资比率过低、社会融资过于依赖银行贷款的格局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民间融资进入直接融资活动之后,首先应当对公募和私募进行适当的区分,这是保护规范的民间融资的关键,也是打击非法融资的分界线。

    对于一部分风险承担能力比较高的机构投资者和富裕人群,如果能够设定一定的门槛,是可以将部分富裕人群的资金引入到民间融资、特别是直接融资领域中的。鉴于私募融资的相对高风险性,需要通过法律保证其不能面向公众,不能以各种非法的方式引诱普通老百姓从事这个高风险领域的投资。目前对于信托产品的发行所设定的5万元、200份的起点限制,就是一个典型的私募门槛的限制。不少信托公司对这一规定颇多微辞,实际上是习惯于以商业银行的方式、以公募的方式来从事相对高风险的信托经营,没有习惯私募融资的运行规则。

    第三、中小企业需要民间融资

    对于面向广大中小投资者和公众的公募市场,我们的金融体系应该提供的,是针对不同公众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偏好设计的多种公募型的金融产品,其中特别是储蓄替代型的低风险金融产品,包括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债券等。实际上,中国现在的居民储蓄中有70%左右是用来提供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功能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一,如果要对这一部分储蓄进行分流,不能鼓励其从事高风险的投资,因此必须要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来满足他们的这种低风险的投资需求。

    从目前中国的企业融资结构看,中小企业中资本金不足比较普遍,银行贷款困难,某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因为股本融资渠道缺乏而受到许多限制。通过研究中关村的许多高科技企业可以发现,由于缺乏私募的股权融资市场,这些高科技企业往往只有在融资结构中现金流为正值时才可能得到贷款和债务融资,这是银行特定的融资特性所决定的,但是恰恰是在早期阶段中小企业的资金最为困难,这个阶段最为需要的是股本融资,特别是私募的股本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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