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单位应如何协助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医司字第32号文的通知》中指出: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需要,其性质与一般业务咨询不同,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人员提供证据是应尽的义务,不应作为“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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