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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欲离婚,另一方因财产问题不愿意离婚,律师如何做好调解工作?

  • 时间:2020-01-30 15:1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案情简介:  委 托 人:赵某,女,28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XX号221室  对方当事人:李某,男,30岁,住址同上。  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于2001年自由恋爱,后于2002年5月在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又方性格不和之处日渐显现。后育有一子李林。孩子出生后,双方及双方家庭之间矛盾日益突出,在与对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果后,委托人在孩子九个月时,委托XXX律师全权处理与其夫的离婚事宜。  处理经过:  接受赵女士委托后,律师即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了联系。起初,对方当事人不愿意与律师沟通,并声称,只有赵女士与其亲自当面谈,其才肯同意坐下来协商。在与委托人仔细分析后,代理人认为对方之所以不同意,原因主要在于财产分割方面抱不切实际的幻想。后代理人给对方当事人联系,首先从法律角度告之其财产分割的要求是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且告之如果其不肯谈判,委托人将于近期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将起诉状通过E-mail让其进行了查阅,以表示委托人非离不可的决心。后,男方同意协商,后经过三轮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并于2003年12月20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实践中的大量案例表明,当事人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原因,在很多情况下是对于财产问题的分歧。通常对方当事人总是心怀幻想,或听朋友或其父母一面之言,不能以现实的眼光面对分歧焦点。本案中,代理律师主动建议对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的相关事项向律师或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咨询,以解除对代理人说法的怀疑。经过代理人不懈的努力,对方当事人最终还是同意了协议离婚,这样,其实对于双方都是有好处的。  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还有一个小插曲。就是民政局的同志以孩子不到一周岁为由,拒绝为他们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称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七条。后经过代理律师与之辩理,并通过上海市民政局,纠正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对于法律的误解,最终为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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