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邹某和郑某在广东打工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11月,双方开始共同生活,1997年5月,在幸福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邹某外出挣钱,郑某在家抚养儿女。因双方缺乏沟通,夫妻感情趋于平淡,郑某怀疑邹某在外有第三者。2007年8月3日,夫妻双方发生矛盾。
沐川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和郑明群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矛盾的原因是夫妻之间缺乏沟通,互相怀疑对方有第三者又没有证据,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且双方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