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离婚 > 离婚诉讼 > 离婚诉讼中的注意事项

离婚诉讼中的注意事项

  • 时间:2020-01-30 04:3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关于离婚诉讼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问题

      常见到这种情况:夫妻双方立下一份协议,说如果对方有了外遇(包括一夜情、同居、通奸等),则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后来,一方真的有了外遇,无过错方持该协议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对此,各地法院判例不一,北京判支持的较多,而上海则一概不予受理。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婚前双方正在热恋,有可能一方会赠与对方一些物品。小的赠与物就不必说了,比如手表钻戒等,一经赠与不能反悔,但如果涉及到房产等大件物品呢,比如一方为了表示自己对对方的衷心,立下一纸赠与书,说将自己的某某某处的房产赠与对方(但还未过户),但后来婚后双方感情很快就破裂了,导致过不到一起了,这处房产怎么办?受赠人拿着赠与书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该赠与,给自己办理过户手续,而另一方则申请撤销该赠与,法院会怎么办?对此,各地法院判例不一,有争议。笔者的观点是:该赠与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理由:赠与的初衷一般是建立在亲密关系的或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如果没有了该特殊关系,赠与也就失去了基础。

      三、诉前离婚协议效力问题

      往往在夫妻之间有一份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但后来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而另一方则要求法院按该离婚协议判。笔者认为,该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如果没有协议离婚,则不生效,不应支持。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应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依法裁判。

      四、关于瑕疵登记问题

      《婚姻法》规定了无效结婚登记的四种情形,但现实生活中未必完全按照婚姻法的条条框框照搬。比如一方未到场,只有一方到场领取了结婚证,后来未到场的一方诉请婚姻无效,怎么办?一般而言,从民法的角度来讲,会以该情形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无效以外的情形而直接驳回起诉(且一审终审)。当事人也有可能到民政部门申请撤销该结婚证,民政部门一般的做法是不予受理(理由是不符合“被胁迫而申请撤销”的法律规定)。但笔者以为,如果当初双方有结婚的意思表示,后来又居住在一起,则该登记瑕疵 不应影响到婚姻的效力,该结婚应为有效。但如果是一方以欺骗等手段(比如妹妹盗用姐姐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去登记结婚的,则受骗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结婚登记。

      五、关于亲子鉴定问题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对自己是不是孩子的生身父母发生怀疑,要求做亲子鉴定。如果双方都配合还好说,但如果一方要求做,而对方死活不同意呢?比如有一案例,女方说孩子的父亲是某某男,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但该男就是不承认自己是孩子的父亲,也不做亲子鉴定。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方能够拿出简单的证据,比如该男一起到医院支付女人的检查费、生育费等,法院就可做出不利于该男的判决。该男如果不服,可以做鉴定以推翻不利于自己的这份判决。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离婚诉讼中的注意事项>>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