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离婚 > 离婚诉讼 > 女儿病情加重 离异女子诉请女儿随己生活获支持

女儿病情加重 离异女子诉请女儿随己生活获支持

  • 时间:2020-01-30 04:3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夫妻离婚后,女儿的“抑郁症”情况严重。殷小姐认为,这全是前夫陈先生照顾不周所致。眼看女儿“受苦受难”,殷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女儿随自己共同生活。昨天(9月16日),她的诉请获得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探视遭拒上法庭

      去年11月3日,殷小姐与陈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确定女儿随陈先生生活,殷小姐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18周岁时止。协议对殷小姐女儿的时间也作了约定。由于双方就探望事宜引起争执,今年5月31日,殷小姐诉至法院,要求女儿随自己生活,陈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18周岁时止。殷小姐的理由共有4条,一是离婚至今,女儿随陈先生生活,已经有了忧郁症倾向。二是因陈先生有外遇才导致双方离婚,现陈先生还在与该女子有往来,这不利于女儿健康成长。三是陈先生不关心女儿。女儿现由爷爷奶奶照顾。但由于爷爷奶奶身体状况不佳,已无力抚养孙女。四是陈先生及家属阻碍自己探望女儿,自今年5月底至今一直未能探望。

      ●皆为女儿早康复

      陈先生不同意诉请,认为双方调解离婚时,殷小姐同意女儿随陈先生生活,现距双方离婚还不满一年。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女儿多次至精神卫生中心看过病,根据女儿目前病情,不适宜频繁变更学习、生活环境,否则容易加重病情。且陈先生一直配合殷小姐探望女儿,但殷小姐在探望女儿的过程中,把对陈先生不满意见灌输给女儿,致女儿行为异常,加重心理疾病。陈先生说,今年5月起,女儿一直患病治疗至今,医生建议维持相对稳定的生活状态,故无法让殷小姐探望女儿,并不存在阻碍探望女儿的问题。

      ●女儿未得抑郁症

      经查明,今年5月11日,双方女儿由奶奶陪同,第3次至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进行心理咨询。为此,法官特地赴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咨询部办公室了解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医生介绍,从双方女儿的病史资料看,主要是父母离异后子女的情绪反映,是父母双方在与子女的相处过程中夹杂着对对方的不满情绪,子女内心害怕的正常反映,故不构成忧郁症,所以3次治疗都没有用药。如果父母正确对待子女,这种情绪反映会得到改善,如果父母在探望子女过程中,发生重大冲突,年幼的子女会感到害怕,没有安全感,情绪反映不但不能得到改善,而且会从常规的情绪反映转为加重症状。根据病史,医生主要强调父母对子女应采取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从而使单亲家庭的子女平和地渡过心理过渡期,建立健康的心理。

      ●随母生活益处多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首先双方均有固定工作,收入相当,均具备抚养女儿的能力。其次,女儿随母亲生活,更能从生理、心理上实施关爱。再次,女儿在随陈先生生活期间,双方就子女探望事宜数次发生争执,且双方女儿在探望期间心情紧张,致情绪反应过度。此外,陈先生工作较忙,平时主要是由爷爷奶奶承担抚养双方女儿的责任,而非陈先生本人。综上,双方之女随殷小姐生活为宜。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实际平均生活水平确定。殷小姐要求陈先生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陈先生同意,由于双方就子女抚养费数额意见一致,予以准许。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女儿病情加重 离异女子诉请女儿随己生活获支持>>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