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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费标准

  • 时间:2020-01-30 04:2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一、收费依据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文件)。

      北京地区的另依据:北京市发改委《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7〕1111号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京高法发(2007)95号文件]。

      二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预交范围与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其中上海地区的案件每件交纳200元;

      (二)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预交;

      (四)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离婚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减免

      (一)法定减交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酌定减交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法定免交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费用不由申请人预交。

      2、离婚案件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四)酌定免交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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