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6岁彬诉称,他与小自己3岁的晶晶于2008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新婚不到半年双方就产生磨擦不断,在2009年3月25日双方就办理了协议离婚。因在结婚前晶晶一直大手大脚用彬提供的银行卡消费,产生了较多债务。在离婚前一天,晶晶书面承诺“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尚欠金额,交通银行信用卡所欠金额,光大银行信用卡所欠金额,全部由晶晶归还”。晶晶还代其父(案外人)在担保人一栏签名。谁知,办妥了离婚手续后,晶晶却把先前的承诺丢置脑后,无奈的彬只得将上述3张银行信用卡透支欠款作了归还。于2009年9月下旬,起诉到法院要求晶晶归还上述3张银行信用卡透支款26779.93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晶晶和彬在离婚前约定,对涉案中国民生银行等银行信用卡透支所欠金额该由谁来履约偿还作出了约定。但晶晶却没有按上述约定予以拨付。而彬在晶晶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彬先行代晶晶归还银行,并由此取得了晶晶的债权,遂法院判决晶晶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