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首次对婚内诉讼明确表态
在本篇解读中,记者继续邀请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胡建勇,北京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芳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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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法理解读】
李明舜:一般说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拥有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请求分割,只有在离婚或一方死亡时,夫妻关系不存在了,其共同财产才可以分割。
本条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一方的利益而作的例外规定。适用本条规定需注意: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不允许夫妻任何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是原则,允许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是例外;2.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只有两种情形下才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中,第二种情形的法定扶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有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如果为扶养不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要求分割的,则不予支持。3.任何情形下,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都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胡建勇:本法条属我国法律首次对婚内诉讼的明确表态。
第一种情况主要反映在夫妻一方恶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直接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不当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受损的事实比较常见,因此,如何认定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法院如何把握案件受理范围以及裁判尺度,有待于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细化。
第二种情况中,“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和“重大疾病”需要进一步解释,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认识不一的情况。一般而言,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一个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主要包括三类人:配偶、父母和子女。但从字面理解本法条未涵括配偶,值得商榷。因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但另一方掌握财产而不愿意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这种情况应该包括在本法条立法之中。
王芳:目前,世界各国对婚内请求财产分割、变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此条依据《物权法》规定的共同共有财产在丧失共同共有基础的情况下,共同共有人可以申请分割共同共有财产。这一条对保护女性权益很重要。此条规定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情形就是夫妻共同共有基础的丧失。
以前,如果夫妻一方有转移、挥霍财产、伪造债务,另一方只能眼睁睁看着或者选择离婚来保住财产。如果需要夫妻一方扶养的人身患重病需要出资治疗的,如配偶不同意出资的,也没有办法处理。现在,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可以申请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胡建勇:随着我国婚姻关系的演化、传统观念的发展、个人财产意识的逐渐强化,尤其是在夫妻一方严重损害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严重不履行夫妻扶养、子女抚养或者父母赡养义务时,允许夫妻婚内财产诉讼,显得有所必要,更有利于妇女权益的维护,防止男方在离婚之前恶意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也保护了处于财产弱势的妇女在自己或者家人遭受重大疾病打击时,及时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治疗。
【妇女维权对策】
王芳:如果发现配偶提出离婚并且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女性要注意保留财产线索,比如购房合同、房产证、对方担任股东的公司经营状况等,以防止对方恶意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转移财产。此外,还要及时求助于专业法律人士,以更好地保全和冻结财产。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理解读】
李明舜:本条规定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1 2